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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3.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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