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其餘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但八十八會計年度以百分之六十撥入本基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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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其餘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但八十八會計年度以百分之六十撥入本基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