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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執行,得設若干技術諮詢小組。
  2. 前項諮詢小組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就業者代表、學者、專家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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