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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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廢物品或容器,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廢物品或容器種類及回收獎勵金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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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廢物品或容器,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具體而言,中央主管機關會公告廢物品或容器的種類,以及回收獎勵金的數額。參考資料來自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八六)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七號公告,其中提及了一般容器的業者範圍,如塑膠(包括聚乙烯及聚丙烯)等,並且這些業者應該依法向相關機關申報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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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