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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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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廢物品或容器,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廢物品或容器種類及回收獎勵金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廢物品或容器,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具體而言,中央主管機關會公告廢物品或容器的種類,以及回收獎勵金的數額。參考資料來自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八六)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七號公告,其中提及了一般容器的業者範圍,如塑膠(包括聚乙烯及聚丙烯)等,並且這些業者應該依法向相關機關申報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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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廢物品或容器,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廢物品或容器種類及回收獎勵金數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