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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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販賣業者、容器販賣業者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依前條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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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物品販賣業者、容器販賣業者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依前條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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