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 條
廢物品及容器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依其種類分別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回收量及處理量之稽核認證。 前項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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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廢物品及容器需要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照作業要點的規定進行稽核認證。這些稽核認證包括對於不同種類的廢物品及容器,需在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地點進行回收量和處理量的稽核認證。這些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 根據環境資源稽核認證機構之環資字9700291816號函釋,對於廢物品及容器的稽核認證,必須由環境資源稽核認證機構依照環境資源稽核認證作業要點進行審核。該稽核認證包括對於回收量和處理量的監測和確認,以確保廢物品和容器的回收和處理過程符合相關的規定和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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