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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物品及容器應經稽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依其種類分別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回收量及處理量之稽核認證。 前項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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