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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物品或容器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貯存設施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其貯存之廢物品、容器不得有飛揚、溢散、散發惡臭或溶出物污染地面情事。 二、由貯存設施或清除場所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三、貯存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所貯存之廢物品或容器種類。 四、貯存設施四周應有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施。 五、設置消防設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設施標準、操作規範及相關規定。 廢輪胎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區堆置。 二、應有病媒防治措施。 廢鉛酸蓄電池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不得拆解、破壞原形及造成廢液外溢情事。 廢潤滑油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不得攙入毒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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