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6 條
清除廢物品或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6條,清除廢物品或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在清除過程中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這表示在清除廢物品或容器的過程中,必須確保防止任何對環境或人體健康有害的情況發生,包括但不限於物品飛散、掉落或惡臭擴散等。 範例:在以上的參考資料中提及的司法裁決書中,涉及了管理者在清除事業廢棄物時的責任問題。根據法律,司法院對於管理者是否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來防止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情事進行了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