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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物品或容器回收處理後產生之再生汽油、柴油,限由處理者輸出或由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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