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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經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處分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經處分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經處分機關審查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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