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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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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由原股東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提送管理局核備。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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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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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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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由原股東委託合法之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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