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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欲終止營業者,應於三個月前提終止營業後原受託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向管理局申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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