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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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欲終止營業者,應於三個月前提終止營業後原受託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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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欲終止營業者,應於三個月前提終止營業後原受託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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