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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1. 1.取得設置許可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於完成貯存設施設置後,得經管理局准後先行接受園區廢棄物暫時貯存。
  2. 2.前述暫時貯存之總量不得超過該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之六個月處理量,且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前仍未取得共同清除處理操作許可證者,得於到期日三個月前,提具處理廠完成進度證明文件,向管理局提出暫時貯存之展延申請,但展延許可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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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的管理辦法。其中第15條提到,當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取得設置許可並完成貯存設施設置後,可以經管理局核准後先行接受園區廢棄物的暫時貯存。暫時貯存的總量不得超過該機構申請許可的六個月處理量,且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果到期前還未取得共同清除處理操作許可證,可以在到期日前三個月提出展延申請,但展延許可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簡單來說,就是當科學園區的廢棄物需要處理時,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可以先暫時貯存,但貯存的量和時間都有限制。如果到期前還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可以申請展延,但也有時間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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