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1. 1.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所加入之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總投資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二、置專任清除管理員一人、處理管理員二人以上。 三、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者,應由乙級或甲級清除管理員、處理管理員負責管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由甲級清除管理員、處理管理員負責管理。
  2. 2.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業務範圍以清除處理園區廢棄物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所加入之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