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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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操作許可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清除、處理管理員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設施及清運機具車籍資料清冊。 四、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 五、試運轉功能檢驗報告書。 六、污染防治監測報告書。 七、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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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操作許可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清除、處理管理員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設施及清運機具車籍資料清冊。 四、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 五、試運轉功能檢驗報告書。 六、污染防治監測報告書。 七、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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