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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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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於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設置及操作許可時,應副知環保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管理局在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的設置及操作許可時,應副知環保主管機關。這是為了確保環保主管機關能夠監督和管理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的設置和操作,以確保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时,也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環境的衛生。根据引用的法律資料,可以再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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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管理局於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設置及操作許可時,應副知環保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