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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定期向管理局申報營運、操作及檢測紀錄,其申報及保存方式,比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之規定。
  2. 管理局得派員進行前項申報紀錄資料之調閱及追蹤查,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相關資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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