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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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執行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處分行政罰時,應在處分書內明確載明處分事由,如果有限期改善的情況,則必須載明改善內容、期限、以及完成改善時應檢具的證明文件。如果在期限內未完成改善,則可以進行按日連續處罰。 範例:根據行政院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訂定的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如果一家公司因違反法規被處分行政罰,應該在處分書中清楚載明違規的內容、改善的期限,並在完成改善後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如果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則可以開始按日連續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罰名詞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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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