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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稱改善,指因違反本法及其相關規定,經處分機關處分後,所為停止違規行為、清理廢棄物、使受污染環境復原或為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行為。
  2.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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