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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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處分機關進行改善完成認定查驗,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或按日連續處罰之暫停日起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之。
- 2.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者,處分機關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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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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