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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2. 前項處分機關為執行機關,且其核定之改善期間超過九十日者,該執行機關應轉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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