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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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經處分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改善完成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處分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改善完成者,自查驗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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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6 條的規定,起算日的計算方式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改善期限屆滿前未檢齊完成改善證明文件且未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的,起算日為改善期限屆滿的翌日;二是在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改善證明文件且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但處分機關在期限屆滿前或後進行查驗並認定未改善完成的,起算日分別為改善期限屆滿的翌日或查驗日。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 62 年判字第 402 號判例。根據該案例,可以了解到這些規定是如何在實際案件中得到應用的。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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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