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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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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限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證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再利用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且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在有效期限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證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再利用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3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4至6個月間,應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範例: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其中包括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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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限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