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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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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有超過貯存容量之虞、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或產品銷售有異常情形者,本部得命其停止收受廢棄物。
  2. 2.前項經本部命停止收受廢棄物者,其貯存情形改善後,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件報本部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中並無法找到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逐條釋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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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有超過貯存容量之虞、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