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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1 條

  1. 1.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有超過貯存容量之虞、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或產品銷售有異常情形者,本部得命其停止收受廢棄物。
  2. 2.前項經本部命停止收受廢棄物者,其貯存情形改善後,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件報本部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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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中並無法找到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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