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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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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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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