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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者,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應發給再利用許可證,並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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