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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 三、發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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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以及其他經本部規定的事項。例如,若再利用機構申請再利用許可,需記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的來源產業、種類、每月數量及用途,並且在核發許可後依規定進行再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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