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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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 三、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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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以及其他經本部規定的事項。例如,若再利用機構申請再利用許可,需記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的來源產業、種類、每月數量及用途,並且在核發許可後依規定進行再利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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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