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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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試驗計畫書及本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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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再利用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試驗計畫書及本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根據上述法規,再利用機構在進行再利用時,必須遵守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試驗計畫書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例如,根據本案中的裁判書,被告未依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再利用,違反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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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