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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經分類後得交付回收業、處理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機構進行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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