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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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經分類後得交付回收業、處理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機構進行回收、再利用。
深度解讀
根據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經分類後得交付回收業、處理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進行回收、再利用。這代表在處理廢電子電器物品後,再生料可以交付給特定的機構進行回收或再利用。例如,根據經濟部環保署的公告,特定的再生料可以交付給指定的回收業或處理業進行再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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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