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屬氣態或液態物質者,應貯存於設有壓力或液位高度顯示設施之密閉容器內,並避免其溢出、洩漏或逸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