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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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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 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過境、轉口,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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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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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2 條規定:「廢電子電器物品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