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係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及廢冷暖氣機。 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電子電器物品經處理後可資源再利用之再生料重量與該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前重量之比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之計算得由各項廢電子電器物品綜合處理數量加總計算得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