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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應先去除電線。 二、含汞零組件應以破壞方式收集,汞蒸氣不得外洩於大氣,並應貯存於具備防滲漏及溢出功能之密閉容器內。 三、處理廢電視機時,陰極射線管 (Cathode-Ray Tube) 應先除真空,分離錐管玻璃與面板玻璃,並應收集螢光粉後,妥善貯存於密閉容器內。 四、處理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時,應先抽取冷媒及潤滑油,將其冷凍系統之壓力降至一百零二毫米汞柱以下,取出壓縮機後,始可進行後續處理作業。 五、處理廢洗衣機,應先取下馬達。 六、回收處理後之螢光粉、含鉛玻璃、其他玻璃及金屬,其採再利用方式處理者,應依本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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