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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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冰箱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處理廢冰箱箱體應於密閉負壓力設施中破碎。 二、處理廢冰箱時,為回收發泡隔熱材中之發泡劑,應具備冷媒液化系統或吸附設備,以避免氟氯碳化物溢散至大氣中。 三、廢冰箱之處理設施應具備隔音設備及粉塵收集系統。 四、子電器物品處理業於處理廢冰箱時,應採取必要之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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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