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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內容,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同意文件: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業務範圍。 四、清除、處理方法。 五、投資契約內記載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場(廠)地點。 七、同意期限(同投資契約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 主辦機關於發同意文件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同意文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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