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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辦理評選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相關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評選機關不得向報名之事業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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