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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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對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辦理獎勵,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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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對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辦理獎勵,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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