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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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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稽認證作業手冊之規定,設置用以秤重之計量設備、攝錄影監視系統、專用電表或其他配合稽核認證之設備或措施。 二、提具因停業、宣告破產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從事回收處理業務時,對於尚未處理完竣之廢棄物處置應變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規的角度來看,根據《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如果一家企業希望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則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的規定下設置用以秤重的計量設備、攝錄影監視系統、專用電表或其他配合稽核認證的設備或措施。 2. 提供由於停業、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從事回收處理業務時的處置應變計畫,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規定。 在實際案例中,例如某家企業因經營狀況不佳宣告破產,需要依法提供未處理完竣的廢棄物處置應變計畫,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繼續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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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