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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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之規定,設置用以秤重之計量設備、攝錄影監視系統、專用電表或其他配合稽核認證之設備或措施。 二、提具因停業、宣告破產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從事回收處理業務時,對於尚未處理完竣之廢棄物處置應變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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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的角度來看,根據《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如果一家企業希望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則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的規定下設置用以秤重的計量設備、攝錄影監視系統、專用電表或其他配合稽核認證的設備或措施。 2. 提供由於停業、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從事回收處理業務時的處置應變計畫,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規定。 在實際案例中,例如某家企業因經營狀況不佳宣告破產,需要依法提供未處理完竣的廢棄物處置應變計畫,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繼續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 第十八條第五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宣告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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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