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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廢容器之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容器之處理作業須在建築物內進行,其地面應為不透水鋪面,以防止液體滲入地下、污染土壤、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 二、具有防止廢容器掉落、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 三、處理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備。 四、具有污染防治設施,其排放污染物,應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 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處理設施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設備或措施。 二、處理過程、作業場所洗滌、廢氣粉塵洗滌、員工洗滌及其他所產生之廢(污)水,應具有與雨水分流之收集設備或措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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