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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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八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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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到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8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文進行逐條釋義。
- 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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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