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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潤滑油: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潤滑油。 二、回收:指廢潤滑油之收集、分類行為。 三、貯存:指廢潤滑油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四、清除:指廢潤滑油之收集、運輸行為。 五、處理:指廢潤滑油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六、再生能源生產業:指從事廢潤滑油回收加工處理後所產生之石油系列油品作為燃料之製造業者。 七、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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