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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潤滑油之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送時車輛機具應設置防雨措施,並避免發生溢出、洩漏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溢出、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積水等情事。 三、應貯存於具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設施之不透水地面。 四、貯存廠(場)區四周應設置圍籬及設置貯存專區,並應以貯存桶或貯存槽分區貯存,及標示其種類及名稱,卸油區應於地面以黃線標示。五、廢潤滑油以貯存桶貯存者,分區貯存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相鄰堆置之高差不得超過一.五公尺。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各區域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並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貯存桶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六、廢潤滑油以貯存槽貯存者,貯存槽應具備液位高度顯示設備;其貯存槽及管線設備,應具備防腐蝕措施及功能。 七、廢潤滑油以貯存桶貯存並採露天貯存者,應有遮雨設施。貯存於室內者,貯存環境應保持通風。 八、貯存專區周圍六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並應設置嚴禁煙火標示。 九、貯存專區之分隔走道應保持暢通,不得阻礙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設備及電氣開關等。 十、運送之車輛機具應設置緊急滅火設備,貯存廠(場)區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避雷設備或接地設備,並應定期檢修。 十一、運送廢潤滑油之車輛機具應具備防止洩漏及收集滲漏廢潤滑油之設施與功能。 十二、運送廢潤滑油容器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貯存容器發生翻覆或掉落等情事。 十三、運送廢潤滑油之車輛機具應備有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文件及緊急應變處理設備或材料。 十四、運送廢潤滑油之車輛機具,其標示牌應固定於車上,且應標示其回收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回收清除物品。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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