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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回收之廢潤滑油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之水分雜質含量。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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