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排放廢(污)水應製作排放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排放時間、地點、方式及排放物種類。 二、排放物性質。 三、排放物數量或濃度。 四、處理過程。 五、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事項。
前項紀錄及依海域環境監測計畫製作之監測紀錄,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