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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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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排放許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 二、六個月內未遵行第六條第二款各目之一達二次。 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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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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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排放許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 二、六個月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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