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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單位依前條規定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政府機關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四、排放場域地址、座落位置圖及平面配置說明。 五、廢(污)水處理單元之名稱、處理量、處理效率及相關操作參數。 六、廢(污)水排放設施與放流水詳細水質、水量及排放頻率。 七、海域環境調查報告。 八、海域環境監測計畫。 九、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 十、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之相關排放許可文件或執行試車期間之符合放流水標準水質檢測報告。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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