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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行類別及管制編號。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 (一)廢(污)水排放設施及放流口座標定位資料。 (二)廢(污)水排放種類、最大許可濃度及排放量上限。 (三)廢(污)水排放海域監測項目、頻率及紀錄。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有效期限及許可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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