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並檢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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