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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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回收廢棄物,其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中,其廢棄物種類與前二款相同者。
深度解讀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的規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應當包括以下三個來源: 1. 依照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2. 依照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3. 依照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的事業廢棄物中,其廢棄物種類與前二款相同者。 舉例來說,根據環保署的公告,某特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應當被回收,那麼依照法第2條的規定,其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就必須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遵守和執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所稱名詞
- 第五條第六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條文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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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