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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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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
執行機關執行前項工作得收取費用,但不得超過其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三十;扣除該費用後之變賣所得,應全數交還原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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